2024年8月4日,芦某君用农用无人机为农作物喷洒叶面肥,将无人机起降点选定在农场院内。芦某君在手机APP上设置好无人机的作业路线后,无人机便按设置的程序开始作业。当日12时许,无人机返回出发地降落过程中,由于没有设置警示标识,无人机螺旋桨叶片将经过此处的被害人程某东头部致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东符合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芦某君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芦某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