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女)与第三人黄某系夫妻关系,双方1997年2月2日依法登记结婚。2019年第三人黄某与被告樊某(女)相识后雇佣被告樊某在其所开小吃店担任服务员及配菜师, 2019年10月31日至2023年10月9日期间,第三人黄某在与原告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被告樊某的实际金额为67953.9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樊某与第三人相识后,在特殊节日中双方转账记录数额出现“520”、“521”带有特殊意义数额,转账备注多次出现如我爱你、亲爱的、祝老婆越来越漂亮、祝老公节日快乐、生日快乐等,带有浓厚情感意义的语言,双方明显超出普通朋友应有的界限,应当认定被告与第三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
一审判决:一、确认第三人黄某向被告樊某赠与67953.92元款项的行为无效。二、被告樊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吴某67953.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