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被告为某保健品公司。原告为80周岁高龄老人,在参加被告组织的“免费”旅游活动中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本律师接手案件后,曾主动联系保健品公司,提出调解意向。该公司态度恶劣,坚称自己无责,不同意给予原告任何赔偿,遂成讼!
今日收到法院一纸判决,法院明确认定被告某保健品公司作为旅游服务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的事实,并判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关于责任认定的内容为:
本院认为,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
人身损害,旅游者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本案证据表明,原告系被告的客户,在被告的组织联系
下,原告参加了外出旅游活动,被告应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本案
被告明知原告系一名 80 高龄的老人,从一般理性人的经验常识而
言,原告的外出旅游、住宿上下楼等行为均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
理应做更多的提醒和警示,履行更多的告知和注意义务,但被告
并未尽到相关保障,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该案也给某些保健品公司敲了警钟,某些企图以“免费”噱头吸引老年人参加旅游活动的保健品公司,如果不提供完善的旅游帮助服务,造成老人损害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