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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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发布者:熊菲律师|时间:2018年09月07日|分类:交通事故 |318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赵某因与何某发生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赵某将何某及其工作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并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

赵某起诉要求三被告承担车辆维修费、拖车费及替代性交通费用。何某及其工作单位认为其投保的全险,且原告主张的赔偿未超过保险额,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所有损失。保险公司对车辆维修费、拖车费赔偿没有意见,但认为替代性交通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为由拒绝赔偿,且在投保时向保险人就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和说明。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替代性交通费用虽属间接损失,但保险公司未能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就保险免责条款向承保人进行了提示与说明,故该部分费用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某车辆维修费、拖车费及替代性交通费用;诉讼费由何某所在单位承担。

现该判决已生效,且各方已履行完毕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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