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离婚时未处置的共同财产,在离婚后能否请求分割???
王某与邓某于2015年7月协议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达成一致,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但是在离婚协议中未处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以邓某名义注册的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2018年1月接受王某的委托,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所涉公司股权及收益。在审判法官的主持和代理人的努力沟通下,双方同意调解:邓某向王某支付公司股权折价款X万元,公司股权归邓某所有。双方对此再无争议。在办理离婚手续三年多,王某分得公司股权收益,而且公司股权已明晰,极大的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对于各方都极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