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昕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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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依法具有多分遗产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者:吴昕栋律师|时间:2019年06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919人看过


一、法律规定

1、《继承法》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7条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34条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第59条 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二、继承人依法具有多分遗产的情形

在法定继承中,法定继承人具有多分遗产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

3、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4、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5、代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

6、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

三、继承人依法具有多分遗产的情形,应多分多少?

1、案件事实

胡某4与褚某(曾用名诸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女一子,分别为胡某3、胡某2、胡某1。胡某3在北京市居住生活,胡某2、胡某1在河北省高碑店市居住生活。胡某4原在北京大学工作,于1997年退休。退休后,胡某4与褚某回到河北省高碑店市老家与胡某1一同生活至2010年。2010年,胡某3将父母接回北京随其一同生活,母亲褚某于2010年时已患有老年痴呆。2014年1月,褚某因摔伤瘫痪在床。后胡某4于2016年2月23日死亡,褚某于2016年6月27日死亡。2001年,胡某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园×号楼×门210号房屋(以下简称210号房屋)一套,胡某4于2002年4月12日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在胡某4名下。胡某2、胡某3均认可210号房屋属于父母胡某4、褚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胡某1则主张购房时其出资8000元,要求以此为由多分得房屋,胡某2、胡某3对此均不予认可。现210号房屋由胡某3使用。双方当事人均认可210号房屋现价值为220万元。2010年6月21日,胡某4办理公证遗嘱,内容为:“在我名下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园×号楼×门210号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京房权证海私成字第XXXX号)是我与我妻子诸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在我去世后,将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部分遗留给我的妻子诸某个人所有。”褚某去世前未留有遗嘱。

2、核心争议

胡某1向法院提交了《遗嘱》一份,内容为“今有北京楼房一处,47平米,由我儿子胡某1来继承,以此为证。父胡某4,2010年5月15日”,并要求房屋由其继承所有。

胡某2要求分得房屋的35%。

胡某3则主张自己照顾母亲较多,主张应多分得遗产。

3、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公民的遗嘱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案中,210号房屋系胡某4与褚某婚后购得,应系其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胡某4去世前曾留有公证遗嘱,将210号房屋中属于其个人的部分遗留给褚某所有,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故在胡某4去世后,210号房屋应系褚某的个人财产。胡某1虽另提交手写遗嘱一份,该遗嘱真实性未经胡某3确认,且即便该遗嘱真实,其形成于公证遗嘱之前,故胡玉敬已通过公证遗嘱变更了自己此前所立的遗嘱。褚某去世前未留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可知,褚某虽在2010年前与胡某1一同生活,但其患有老年痴呆期间且自2014年瘫痪后,一直随胡某3共同生活,由胡某3照顾其日常起居。上述时间段内,褚某更需他人照顾,而胡某1、胡某2居住于河北省高碑店市,上述事实均可说明胡某3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需耗费较大精力照看老人,故胡某3可以多分得遗产。胡某1主张购房时出资,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且即便出资购房,亦不能作为多分得遗产的依据。综上,本院判定胡某3继承分得房屋份额为45%,胡某1、胡某2各继承分得房屋份额的27.5%,胡某3依照上述份额给付胡某1、胡某2相应折价。

四、结论

继承人依法具有多分遗产的情形,应多分多少,并无法律的具体规定,应由法院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进行认定与分割份额。

 

作者简介:吴昕栋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从业经验10年,曾先后就职于政府部门、大型央企、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从事反贪、风控和法律顾问工作。现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丰富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与投资、基础设施(PPP项目)投融资、保险资金投资、银行、互联网金融等领域法律服务经验,为多家大型央企、国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政府引导基金、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大型互联网金融集团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并代理过一批重大、疑难的金融借款、资产管理、建设工程、民间借贷、商事担保、股权投资、对赌等方面的诉讼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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