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昕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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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有见证人签字还合法吗?

发布者:吴昕栋律师|时间:2019年06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1962人看过

        一、问题的提出

自书遗嘱是指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自书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但如果自书遗嘱除了立遗嘱人亲笔的亲笔签名外,还有见证人签字以示见证,则该自书遗嘱还有效吗?

二、自书遗嘱有见证人签字的司法案例

1、案件事实

庾某4与薛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个子女,即:庾某3(曾用名庾某3)、于某、庾某2。庾某4于1992年6月26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庾某3于2017年1月8日去世,育有独子庾某1。薛某于2018年1月17日去世。2004年8月30日,薛某取得201房屋的所有权。庾某2、于某 、庾某1均认可该房屋系拆迁所得。2011年5月9日,薛某立有自书遗嘱一份,薛某在其上签名并签日期。遗嘱表明,薛某名下的上述房屋由庾某2继承。见证人刘某、王某在遗嘱上签字。经法院与刘某核实,其与王某见证了薛某立遗嘱的过程,遗嘱系薛某亲笔书写,薛某立遗嘱时身体状况良好。

2、核心争议

涉案自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3、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庾某2所提交的薛某遗嘱系自书遗嘱。从该遗嘱的形式上看,薛某在其上签字并注明日期,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应当认为庾某2就遗嘱的真实性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某以庾某2虚假诉讼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薛某的遗嘱上有见证人刘某、王某的签字,一审法院经向刘某了解情况,进一步佐证了薛某自书遗嘱的形成过程。于某虽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并在一审时提出了笔迹鉴定,但其后又自行撤回了笔迹鉴定申请。基于以上情形,于某、庾某1虽对薛某遗嘱不予认可,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于某、庾某1仍以遗嘱不真实为由请求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本院不予支持。另关于超期审理的问题,因超期审理并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发回重审法定情形之一,故于某、庾某1以此为由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不予支持。

三、结论

自书遗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不论是否有见证人在该遗嘱上见证签字,该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

 

作者简介:吴昕栋律师,1860025831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从业经验10年,曾先后就职于政府部门、大型央企、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从事反贪、风控和法律顾问工作。现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丰富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与投资、基础设施(PPP项目)投融资、保险资金投资、银行、互联网金融等领域法律服务经验,为多家大型央企、国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政府引导基金、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大型互联网金融集团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并代理过一批重大、疑难的金融借款、资产管理、建设工程、民间借贷、商事担保、股权投资、对赌等方面的诉讼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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