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执行人能否另行单独起诉作为被执行人的普通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承担债务?
如题所述,在现行的执行规定以及法院裁判规则拒绝越级追加一级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背景下,申请执行人可否另行单独起诉一级普通合伙人要求其承担补充/连带清偿责任?
基于当前我们案例研究结果,我们认为此种方式同样也不可取的。在叶锦寨、赵科丹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曾于在先的执行异议案件中申请追加一级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但该执行异议案件审理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就深圳市五星企业有限公司申诉一案中论述予以拒绝。对此,申请执行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就深圳市五星企业有限公司申诉一案中的论述为,“考虑到执行与审判功能的区别,考虑到目前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制度中当事人救济程序的不完善、诉讼程序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应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叶锦寨、赵科丹为被执行人,因此申请执行人断定,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公司股东的股东,那么就应该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进行。但是,二审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分属不同阶段,但裁判的理念及秉承的原则应当是一致的,”现申请执行人的“诉请实质系为规避执行程序中不允许追加被执行人股东的股东的规则,而提起本案诉讼。如本案支持其诉请,势必与执行程序以及执行异议之诉中秉承的裁判理念相悖。”以此为由,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对于一级普通合伙人的赔偿诉求。
综上,即便申请执行人另案单独起诉一级普通合伙人,审理法院也有极大可能以不能违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为由,裁判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
三、如不能越级追加一级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还可以采取哪些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在无法越级追加一级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在最大程度上维护自身利益?
1、追加合伙企业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民事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追加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中未及时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最大化运用司法程序,追加并冻结、保全一级合伙人的财产,以此向二级普通合伙人及合伙企业施压以清偿债务。
如果发生了二级合伙人之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且一级合伙人拒绝与申请执行人协定新的偿还安排协议的情形,那么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此种情况下的申请执行人将处于空有判决书但债权无法得到实现的被动局面。此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考虑仍然向法院申请追加一级合伙人被执行人,并同时申请查封、扣押、冻结一级合伙人财产,实现对二级合伙人及合伙企业施加压力的目的,有助于增加与一级合伙人签订新的偿还安排协议或二级合伙人及合伙企业进行加速清偿的可能性。
3、终结本次执行后,定期关注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在发现财产线索后及时恢复执行。
如果在申请执行人穷尽各种措施后仍不能实现债权,那么在法院在因二级合伙人无力偿还债务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应当定期关注二级合伙企业近况,在发现可供实行的财产后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财产线索,以便达成债权的最终实现。
【作者简介】
吴昕栋,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从业经验十余年,曾先后就职于政府部门、大型央企、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专注于合同、股权、投资领域的法律事务。著作:《私募基金纠纷案例精选精析》,法律出版社;《PPP项目融资背景下政府特许经营权质押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