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和二审主要有以下不同:
一、程序启动原因不同
一审: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启动一审程序。例如,甲认为乙侵犯了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甲就可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法院对该纠纷进行审理,这就开启了一审。
二审: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一审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对一审的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判决的上诉期限是 15 日,裁定的上诉期限是 10 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就会启动二审程序。比如,在上述甲和乙的房屋所有权纠纷案件中,如果甲或乙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他们就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从而进入二审阶段。
二、审理法院不同
一审:案件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等按照案件的性质、标的金额大小以及管辖权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一审法院。大部分的普通民事案件一般是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例如,常见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标的额不大、没有特殊情况的案件,通常先在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二审:是由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审理。这保证了在审判层级上有一个监督和复查的机制。如果一审是在基层人民法院,那么二审就会在中级人民法院进行。
三、审判组织形式可能不同
一审:可以采用独任制或者合议制。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例如,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而对于一些较为复杂、重大的案件,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是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集体审判案件。
二审:只能采用合议制,并且合议庭的成员人数也必须是单数。这是因为二审主要是对一审裁判进行审查,需要更加谨慎,集体讨论审判有助于保证审判质量。
四、审理范围不同
一审:法院需要对案件的全部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从纠纷产生的背景、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过程、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到最后适用何种法律条文来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都要进行详细的审理。比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要审查合同的订立过程、履行情况、违约情况等各个方面。
二审:原则上只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如果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二审法院可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进行全面审查。例如,一审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错误地适用了法律,导致合同无效的判定损害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二审法院即使当事人没有针对此部分上诉,也可以对该部分进行审查。
五、裁判的效力不同
一审:在上诉期内,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尚未生效。当事人如果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一审裁判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才会生效。
二审:二审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上诉,必须按照二审的裁判结果执行,当然符合审判监督程序条件的可以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