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管制和拘役(这里应该指的是拘役的缓刑考验期)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可能出现以下情形会被收监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违反管制规定情节严重:在管制期间,不遵守法律法规,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或者违反执行机关关于会客、迁居等其他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比如,管制犯未经批准多次组织或参与集会活动,严重违反了关于政治权利限制的规定,就可能被收监执行。
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在管制考验期内又犯新的罪行,无论该罪行的性质、严重程度如何,一旦查证属实,都会被撤销管制,收监执行。例如,在管制期间盗窃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就会被收监。
被判处拘役(缓刑考验期)的犯罪分子:
再犯新罪: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无论是同种罪还是异种罪,只要再次犯罪,就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刑罚。比如,在缓刑期间因与人发生口角,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就会被收监。
发现漏罪: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说明犯罪分子隐瞒了部分罪行,没有认罪伏法和真诚悔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漏罪和原判之罪实行数罪并罚,并收监执行。
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比如不按时向考察机关报告活动情况、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等,情节严重的,会被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