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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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与非法发放贷款罪有何区别?

发布者:张运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4日|分类:抵押担保 |470人看过

贷款诈骗罪与非法发放贷款罪存在多方面的区别,具体如下:

犯罪客体:

贷款诈骗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该罪的行为直接侵害了金融机构的财产权益,同时也破坏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非法发放贷款罪:主要侵害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尤其是贷款管理制度。此罪的行为重点在于违反了国家对贷款发放的管理规定和程序,导致金融秩序受到破坏,但并不直接侵犯贷款的所有权。

犯罪客观方面:

贷款诈骗罪:通常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并且要求数额较大。例如,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产权证明作担保等。

非法发放贷款罪: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其重点在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发放贷款行为以及由此导致的重大损失后果。

犯罪主观方面:

贷款诈骗罪:是故意犯罪,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无论行为人将非法获取的贷款用于挥霍、转移隐匿还是其他用途,只要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就构成此罪。

非法发放贷款罪:一般认为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通常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当然,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是故意的,但对于危害结果并非积极追求。

犯罪主体:

贷款诈骗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非法发放贷款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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