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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依据是什么?

发布者:张运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4日|分类:经济犯罪 |251人看过

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条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此罪。单位一般不被认为是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但在实践中对于单位是否应成为犯罪主体存在一定争议。

主观方面:

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例如,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信用卡,或者透支后故意逃避银行催收等行为,可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客体方面:

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一方面,该行为违反了国家对于信用卡的管理规定和相关金融秩序;另一方面,通过诈骗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

客观方面: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包括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或者在真实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输入其它用户的真实信息进行复制,或者在空白卡上输入虚假信息等;还包括在原有信用卡上涂改、变造等情况。并且行为人有使用这些伪造信用卡进行支付、消费、结算等行为,以骗取财物。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等,都属于作废的信用卡。使用这些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可认定为犯罪。

冒用他人信用卡: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例如,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窃取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或通讯终端等使用,以及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对于恶意透支的认定,除了超过限额或期限透支以及经催收不还外,还包括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透支后逃匿或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抽逃或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证据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一般来说,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或者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达到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追诉标准。但具体的数额标准可能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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