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切莫因“利”以身试法
一、案件概况
2015年4月1日,被告人季某承包经营“XXXX”洗浴中心,2015年6月,刘某通过应聘到“XXXX”工作。后刘某提出招聘部分技师提供性服务,季某觉得能增加收入便没反对。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季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季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涧西区法院决定,由南昌路分局执行逮捕。
二、律师分析
本案被告人季某原本想本本分分投资做生意,开设洗浴场所,因贪图利益,便同意招聘技师提供性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被告人季某或许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但是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最终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律师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莫要因为贪图一时利益而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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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涉嫌盗窃罪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