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莫以恶小而为之,触犯刑法悔已晚
一、案件概况
2017年3月19日晚上20时左右,朱某在步行街披萨店门口盗取一辆雅马哈踏板摩托车;后又在窜至某社区内,将一辆嘉隆燃油助力车撬开,准备骑车逃窜时,被民警当场抓获。2017年3月20日,朱某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逮捕。
二、律师分析
本案被告人涉嫌盗窃两辆摩托车,价值九千余元,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被告人存在多出可从轻处罚情节,最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律师认为,被告人由于早早进入社会打工,文化程度较低,导致其法律意识淡薄,进而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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