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原被告双方签订《XX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租赁原告XX商铺,租赁期限三年等,后被告经营不善,向原告申请退铺,原被告签订《终止协议》及补充,确定被告欠付租金总额及综合管理费等。
律师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及终止协议都是自愿、真实有效的,被告应当按照终止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金及管理费,但协议约定违约金明显过高,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依法调整违约金为欠付租金总额的30%,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