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冠钧律师

  • 执业资质:1410320**********

  • 执业机构:河南天豫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微信聊天需谨慎言语措辞,勿做易引争议的意思表示

发布者:牛冠钧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156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我方当事人作为中间人,介绍朋友借款给自己老板,在债务人经济情况恶化后,债权人多次找到我方当事人,让其以中间人的身份催款,债权人以我方当事人微信说话的言语漏洞为由,要求我方当事人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债权人提交与我方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我方当事人有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其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微信聊天内容相对于书面合同具有随意性,当事人并不一定意识到其在微信中所述内容会成为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因此依据微信聊天内容认定保证合同成立不符合保证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立法本意。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判令我方当事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