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我方当事人作为中间人,介绍朋友借款给自己老板,在债务人经济情况恶化后,债权人多次找到我方当事人,让其以中间人的身份催款,债权人以我方当事人微信说话的言语漏洞为由,要求我方当事人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债权人提交与我方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我方当事人有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其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微信聊天内容相对于书面合同具有随意性,当事人并不一定意识到其在微信中所述内容会成为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因此依据微信聊天内容认定保证合同成立不符合保证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立法本意。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判令我方当事人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