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曹树明
山东韬博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走私犯罪的规定,本文将走私行为主要概括为四种类型十二小种。
类型一、通关走私
所谓通关,就是指违法犯罪行为人在国家设立海关的国边境,为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采取假报、瞒报、隐匿、伪装等欺骗手段,违法进入国内的行为。通关走私是所有走私行为中最常见的方式。其具体形式包括以下6种:
第1种:伪报通关:即虚假申报进出口物品品名、数量、规格、价格、国别、原产地、贸易性质等。
第2种:瞒报通关:即价格瞒骗,将价值高的货物申报为价值低的货物,或者将进口货物价格大幅降低。
第3种:伪装通关:即将走私的为货物改换包装,将进出口货物原来包装改变为容易蒙混过关的包装。
第4种:藏匿通关:即通过将进出口货物夹带、掖藏于体内(如体内藏毒、身上捆绑手机等)、行李箱、车辆油箱、轮胎内等方式带出关卡,蒙混过关。
第5种:闯关走私:即利用海关监管漏洞或盲区直接通关,此种方式不伪装、不虚报。
第6种:三包走私:即通过第三方中介公司利用自己经常与海关进行业务交往,熟悉海关操作运行优势,替违法犯罪行为人实施三包走私,“报税”、“包许可证”、“包出口核销”。第三方中介公司,对适用于滑准税情形的进出口货物多采取高进低报、低进高报、多进少报方式偷逃关税。
类型二、绕关走私
所谓绕关走私就是不通过海关走私,违法犯罪行为人未经过国家有关机关的批准,非法运输、携带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物品货物或者应当依法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绕开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国边境、偷逃税款的行为。
根据绕关走私的方式又分为陆地绕关和海上绕关两种。
类型三、后续走私
后续走私就是违法犯罪行为人违反海关监管,未获海关许可、未补缴关税,将保税货物或特定减免税货物私自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行为。后续走私又分为两种:
第1种:“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类走私。指违法犯罪行为人违反海关监管,未获海关许可、未补缴关税,私自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在境内销售。同时为弥补“三来一补”原材料、制成品缺失,在境内采购原材料以次充好。
第2种:倒卖保税料件走私。指违法犯罪行为人违反海关监管,未获海关许可、未补缴关税,私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保税区、自贸区的走私行为。
类型四、准走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准走私,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第1种是水上走私,即违法犯罪行为人无合法证明而在我国的内河、内海、领海、运输、贩卖、收购走私的物品货物;
第2种间接走私;即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的物品货物。
作者介绍: 曹树明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刑辩专业律师,会计师,法税同审专家讲师。曾在刑警大队,经侦大队,禁毒大队,食药环大队,看守所,派出所等岗位工作十余年,曾参与办理过安丘李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昌邑杜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潍坊曹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安丘3.10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主办过李某杀妻案,赵某放火案,周某诈骗案,宋某抢劫案等大量刑事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人身、财产损害案件。刑警出身的律师辩护更专业.
曹树明律师现已出版《诈骗罪辩护指南》《网络传销、网络赌博罪辩护指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辩护宝典》等多部刑事辩护专著,对刑事犯罪辩护有较深的研究.
曹树明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是全国各地重大刑案辩护,并聚合了一批拥有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学位、特别是一批从公检法辞职的,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精英作为律师团队。
我们的工作目标:努力打造中国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敢打硬战,进行无罪和罪轻辩护,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我们辩护工作的唯一目标!电话微信同号15863632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