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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杀人罪判刑最低记录

作者:曹树明律师时间:2021年02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71次举报



潍坊故意杀人罪律师曹树明 山东韬博律师事务所  

 

Part one案情介绍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9229时左右,在临朐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查验区,被告人孙某与被李某 因车辆排队问题发生争吵并厮扯,被现场群众及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分开。孙某上车启动 大型普通客车后,为发泄心中愤怒,突然转向撞向站在车头右侧前方的李某,致其胸部、腹部等部位受伤倒地,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符合胸部闭合性损伤致肝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为泄愤不计后果,驾驶大型机动车撞击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 Part two  案件辩护

庭审中,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解其驾车撞向被害人的目的是为了教训、吓唬他,没有杀人的故意,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孙某为泄愤想教训、吓唬被害人,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2、本案系孙某不能正确处理审车问题一时冲动实施的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害人辱骂并威胁孙某,具有过错。4孙某系自首。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

 

PartTHREE辩护结果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判决杨某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十二年 该判决创造了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杀人罪最低判刑记录(排除限制行为能力被告人),委托人及其家属对该判决及曹树明律师的辩护非常满意!

 

 

   作者介绍:  曹树明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刑辩专业律师,会计师,法税同审专家讲师。曾在刑警大队,经侦大队,禁毒大队,食药环大队,看守所,派出所等岗位工作十余年,曾参与办理过安丘李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昌邑杜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潍坊曹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安丘3.10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主办过李某杀妻案,赵某放火案,周某诈骗案,宋某抢劫案等大量刑事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人身、财产损害案件。刑警出身的律师辩护更专业.

曹树明律师现已出版《诈骗罪辩护指南》《网络传销、网络赌博罪辩护指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辩护宝典》等多部刑事辩护专著,对刑事犯罪辩护有较深的研究.

曹树明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是全国各地重大刑案辩护,并聚合了一批拥有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学位、特别是一批从公检法辞职的,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精英作为律师团队。

我们的工作目标:努力打造中国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敢打硬战,进行无罪和罪轻辩护,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我们辩护工作的唯一目标!

曹树明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5863632666


曹树明律师,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会计师,法税同审专家讲师。曾在刑警大队,经侦大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1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离婚、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