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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企业头上的十宗罪之——单位行贿罪

发布者:君澜刑事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879人看过

刑法里对企业违法犯罪,不管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进行了诸多规制,有的可以说是量身定制。企业特别是知名企业违法犯罪,历来为社会各界所关注。“马在律途”根据近年企业犯罪情况报告,为你梳理出与民营企业相关的十条需要引起重视的罪名,并对这十条罪名进行通俗解读划重点,整理成一个专题《说说民企头上的十宗罪》,相信,不管是作为企业老板,还是高管人员,这个专题都值得你的关注,希望一心扑在企业经营发展的你,能能够增强刑事合规意识,避免踩到刑法的“地雷”。

《说说民企头上的十宗罪》既有常见高发的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单位行贿罪、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也有污染环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串通投标罪等新类型或新趋势的罪名,我们都将一一为你道来。

作为开场的第一个罪名,我们先来说说单位行贿罪。

商业贿赂作为企业经营中的常见现象,当然也是司法机关关注和打击的重点,曾经一段时间,行贿是企业的普遍行为,可以说无行贿、不企业,以至于国家专门出台规定来治理商业贿赂。于是,当年王石宣称“万科从来不行贿”时,几乎显得有点另类。

只是,凤毛麟角如万科,也走不出行贿的怪圈。2016年,在中纪委拍摄的《永远在路上》专题片中,曝出青岛日报社党委副书记王海涛接受万科公司安排赴巴西、美国旅游 。无独有偶,也是2016年,一份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唐山工商局副局长马爱收受唐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好处费30万元,严重不负责任,未对三家公司可能存在的抽逃出资行为进行调查。

事实上,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和完善,一些企业为承揽工程、招揽业务,办事审批、推销产品,还是免不了与有关部门、个人打交道,疏通关系、人情交往,游走在违规违法的边缘,单位行贿罪仍然是屡见不鲜,在近年来公司企业犯罪中位居前列。最高院裁判文书网2018年6月10日检索“单位行贿罪”,得到5550个结果,2015年以来大幅增长,分别是2015年750个,2016年1464个,2017年1530个,行贿成为很多企业经营之殇,连带相关责任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那么,关于单位行贿罪,民营企业人员需要知道哪些呢?

1 .单位行贿罪,区别于行贿罪的,是以单位名义,让单位受益的行贿行为。实践中,我们看到更多是民企私企触犯单位行贿罪的,但是,个体工商户不能构成单位行贿罪,要犯也是行贿罪。

 2 .单位行贿罪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或批准犯罪活动的单位负责人,通常为法定代表人,但不能一概而定,不知道或不起决定作用的单位负责人,不能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主管人员。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具体负责实施的企业员工。也就是说,除了老板,员工也可能涉罪。

 3 .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只要违反国家规定,都可能涉嫌行贿。如果要给销售折扣,一定要履行书面审批手续,并如实入账,严格报销。

 4 .单位行贿的入罪标准是20万元,如果是(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只要10万元即可。

 5 .向公职人员行贿,按照《监察法》规定,行贿人员可能会被监察委调查,当然也可能会被留置在监察委的办案点,最长可以被留置6个月。

 6 .如果是被相关部门人员勒索,被迫送钱送物的,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也就是在立案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争取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 .单位行贿不仅要接受罚金处罚,还会影响企业后续经营,如被列入有关部门的黑名单,受到行业准入限制;影响企业信用,增加企业经营成本;IPO被否。

作者:马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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