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中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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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伤民警妨害公务,态度良好获缓刑

发布者:李中辉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46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何某在海淀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南门处上访时,在民警对其进行劝说的过程中,将民警王某手臂抓伤,后被当场抓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8]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涉案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律师点评:

妨害公务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具体内容为: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本案中,法院判案依据的是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那么如何理解第一款规定的具体含义呢?

所谓以暴力、威胁方法,是指以暴力或者威胁方法,只要满足其一即可。本条所称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人身攻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捆绑等。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本条所称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扣押人质等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威逼、胁迫,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行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对此种行为可以批评教育,或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其情节恶劣者,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

所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所谓依法执行职务,必须同时满足依法并且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两个条件。首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即其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确实属于他的合法职权范围,并且活动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侦办案件、抓捕犯人等。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超越其职务范围进行其他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侵犯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激起民愤,受到阻碍的不能视为妨害公务。其次,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例如,公安人员在任何时间或地点,都有权抓捕正在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对其以暴力或威胁方法进行阻碍,就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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