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中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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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房租构成根本违约,房东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发布者:李中辉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140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7年6月2日,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租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xx号房屋,前两年房屋每年租金为384000元,首期支付6个月房租192000元,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7年6月6日内缴清全部款项,乙方应在首期房租到期前15天内交付下一期房租,以此类推至合同结束;租赁期间物业费由乙方承担;经营期间商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全部乙方承担;若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15天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赔偿给甲方违约金5万元。

2018年4月2日,乙方垫付了甲方之前拖欠的房屋管理费用47853元。后甲方向乙方偿还2853元,约定剩余45000元从乙方的第三期房屋租金中扣除。2018年6月25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期租金33000元。

2018年9月14日,甲方缴纳了该房屋2017年4月30日至2018年4月29日的物业费、管理费共36927元。

随后,甲方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乙方违约,要求赔偿损失,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诉讼过程中,双方争议的主要事实有:

1、乙方主张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房屋断电,造成乙方经营损失,双方口头约定从第三期租金中扣除114000元,乙方并未违约支付租金。甲方否认该口头约定。

2、乙方主张其仅承租部分房屋,双方口头约定其每年仅承担物业费及管理费14000元。甲方否认该口头约定。

因乙方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判决:一、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0月31日解除;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其拖欠的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房屋租金50000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房屋占用费;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物业费16663.6元;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五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律师点评:

无论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证据都是诉讼程序中的焦点与核心,证据直接决定了案件事实,而有什么样的案件事实,便会有什么样的裁判结果。特别是在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证据对当事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所谓“打官司”,你来我往打的就是双方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并不知道事实的真相是什么,他只能依据当事人提供证据,并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去判断所谓的“事实”。法官认定的“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相符,也可能与客观事实有所出入,甚至与客观事实截然相反。

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的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越多,便越有可能获得有利结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便会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在该案中,由于对方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两个反驳主张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我方有《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因此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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