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莉兼职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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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刘某与S美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发布者:廖莉兼职律师律师|时间:2024年07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20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放】

刘某于 2019年7月1日入职S美容公司处,从事美肤经理、顾问工作,2024 年1月7日,S美容公司以刘某存在私自伪造顾客消费记录、销售业绩造假为由,单方面通知对刘某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故刘某提起仲裁请求S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拖欠工资。

本案中,我方代表S美容公司参加仲裁庭审,提交了《工作行为规范以及奖惩制度》《工作失误检查书》《员工微信聊天记录》《虚假业绩事件通报》《业绩统计表》证明刘某在明知公司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私自仿冒顾客签名,伪造虚假消费记录,骗取奖金等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故由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刘某当庭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后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当庭达成了调解。

【调解书】S美容公司支付刘某工资差额1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S美容公司提交的《工作行为规范以及奖惩制度》性质上属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向劳动者进行了公示。在本案中,S美容公司举证证明了提交的《工作行为规范以及奖惩制度》刘某已经确认知悉该规章制度。刘某的工作岗位为美肤经理,多次仿冒顾客签名,伪造虚假消费记录,骗取奖金的行为属于违背诚实守信原则,不仅破坏了与公司方之间的信任关系,也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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