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莉兼职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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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李某与S物流公司劳动争议案

发布者:廖莉兼职律师律师|时间:2024年07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20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放】

李某于2015年3月9日进入某S物流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工作,担任上海区分部负责人一职。李某因S公司无正当理由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未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以及未正常享受年休假,故请求S公司支付未休年假、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以及违法解除赔偿金。S公司同意支付部分未休年假折算工资,但对于违法解除赔偿金、节假日加班工资不予支付。S公司辩称且法定节假日不存在加班情形,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是其没有及时解决快递配送问题,导致快递长达两个月没有成功派送,对该快件滞留事件应承担责任,从而对申请人做出了解除系合法解除。

【仲裁裁决】

1、S公司支付李某未休年休假10102.24元;

2、S公司支付申请人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794.72元;

 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S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李某给S 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亦未充分举证证明李某存在未按公司要求上报问题件,隐瞒、私自处理问题件的相关情形,李某亦不认可,故认定S公司的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1、S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 160,794.72元;

2、S公司支付李某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 5,544.65 元。

造成系争快件在长达两个多月的时间内一直滞留在站点、未能派送成功系多方面因素造成,李某作为主要管理者负有一定的过失责任,但尚不足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而且现也无其他证据证明此次事件已给原告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故原告对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有悖法律规定。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律师点评】

本案的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然而案件中S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都不具有足够的证明力。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者存在违法违纪、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S公司以李某没有及时解决快递配送问题,导致快递长达两个月没有成功派送,对该快件滞留事件应承担责任,此行为违反了公司的《奖惩与处罚管理规定》中“管理者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力、玩忽职守导致下属严重违规违纪或发生重、特大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于李某S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事实,S公司对于以上情形均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缺少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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