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及第三人徐某雄、第三人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及第三人徐某雄、第三人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