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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发布者: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17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10日向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公开审理,该律师为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律师。

原告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304331元及利息;2、被告偿还原告5000元及利息;3、本案受理费、代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未到庭,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证据的质证,并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1、被告张某某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偿还304331元利息;2、被告张某某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共计5000元;3、被告张某某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5000元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297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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