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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某某与陈某俊、陈某芳遗嘱继承纠纷案

发布者: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0月09日|分类:继承 |85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强某某与被告陈某俊、陈某芳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6月21日公开审理,该律师为原告强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济宁市任城区某某小区46号楼4单元3层、济宁市任城区某某小区46号楼一层东数第12户房屋由原告继承所有;2、判令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称被继承人谷某某将涉案两套房产立遗嘱由原告继承不是事实。法院经审理后判决:1、确认济宁市任城区某某小区46号楼4单元3层、济宁市任城区某某小区46号楼一层东数第12户房屋由原告继承所有;2、被告陈某俊、陈某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上诉房屋产权过户确权手续;3、案件受理费12340.4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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