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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建设工程公司、田某于被告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

发布者: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6日|分类:综合咨询 |166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某建设工程公司、田某于被告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律师为原告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和田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款1060055.16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辩称:一、原告向答辩人行使追偿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至今没有实际施工,王某的死亡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和行政责任。综上,两原告起诉答辩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赔偿责任,依法取得了追偿权,但其追偿权的数额应当根据双方过错责任确定,对于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张某支付垫付赔偿款8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酌情支持70%也即59500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张某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赔偿款595000元;2、驳回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70元,由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田某负担2295元,被告张某负担4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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