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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避让他船导致多船碰撞,被避让的船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发布者:田萌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105人看过


【问题】

船舶之间虽未曾碰撞,但A船因避让B船,在通海水域与多船接连碰撞,那么B船需要承担A船与他船碰撞的责任吗?

 

这是最高院公报公布的一则典型案例,斯达迪船务有限公司与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船舶无接触损害赔偿纠纷案。我们先来看下案子发生时的具体情况。

 

斯达迪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吉米尼”轮驶至张华浜第二、三泊位外,发现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振兴”轮左转进入进口航道,随后又大角度右转驶出,此时两船相距约600米。“吉米尼”轮采取了将航速逐渐减至2节的微速前进。“吉米尼”轮在张华浜第五泊位外与“振兴”轮相会通过后,为远离岸边停泊的船只而采取了左舵十、左满舵、前进二等措施,但左转效果不明显。“吉米尼”轮当即又采取了停车、快倒车、抛双锚的措施。后“吉米尼”轮连续碰撞了停泊于张华浜第七泊位的“货0903”号驳船、“海港19”号和“海港6”号两拖轮以及“黎明”轮,并间接触碰了张华浜第七泊位码头。

 

后“吉米尼”轮认为,“振兴”轮给“吉米尼”轮的航行造成危险,最终导致其碰撞事故发生,应当对“吉米尼”轮的此次碰撞事故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遂诉之法院。

 

法院认为,该案是无接触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振兴”轮虽未与“吉米尼”轮直接碰撞,但客观上给“吉米尼”轮的航行造成了一定困难,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30%的责任。

 

 

  1. 一、      无接触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首先,船舶无接触碰撞,属于间接碰撞,也适用船舶碰撞的规定。根据《1910年碰撞公约》(下称“碰撞公约”)第十三条规定,“本公约的规定扩及于一艘船舶对另一艘船舶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而不论这种损害是由于执行或不执行某项操纵,或是由于不遵守规章所造成。即使未曾发生碰撞,也是如此。” 可见,根据碰撞公约的规定,在国际上关于船舶无接触碰撞属于船舶碰撞的一种,适用船舶碰撞的规定。

 

有关间接碰撞的规定在海商法也有所体现。《海商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船舶碰撞的规定“。在2004年最高院在发布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中明确确定,发生船舶无接触碰撞属于“间接碰撞”适用《海商法》中有关船舶碰撞的规定,更明确了间接碰撞也属于船舶碰撞这一点。

 

此外,无接触碰撞这种间接船舶碰撞列为船舶碰撞的一种,在保险条款中也有所体现。在巴拿马浮山航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中,船舶保险合同中对船舶碰撞是否包括间接碰撞未作解释,也未将间接碰撞列入保险人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对间接碰撞事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应认定符合保险法和海商法的规定。

 

本案中,“振兴”轮虽未与“吉米尼”轮直接碰撞,但“吉米尼”轮为了进行避让“振兴”轮连续碰撞了驳船、拖轮以及其他船舶,产生损失,适用船舶碰撞的规定。此外,在责任划定上也会考量“振兴”轮在航行时是否违反《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下称“避碰规则”)。

 

  1. 二、      无接触碰撞的过失认定

船舶无接触碰撞本质上属于海上船舶侵权行为,在侵权行为认定上需要符合侵权要件,即:第一,船舶间虽没有直接接触,但确有实际损害发生;第二,损害的发生与无接触船舶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三,受损害船舶以外的一方存在过失。

 

因此在适用船舶碰撞责任承担的规则上,首要考量的便是涉案船舶的存在过失,且该过失与损害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判定碰撞过失的主要依据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下称“避碰规则”),该公约于1977年7月15日生效后经多次修改,我国于1980年1月7日参加该公约。该公约主要规范了船舶海上交通行为,属于海上航行的公共秩序,船舶会遇避让的基本准则,即使双方船舶达成合意避让,若违反避碰规则给他方造成损失,也需承担责任。

 

在江苏炜轮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在航行过程中,当事船舶协商不以避碰规则确立的规则交会,发生碰撞事故后,双方约定的内容以及当时船舶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违反约定的情形,不应作为法院判定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法院仍应当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查碰撞事实中,会考量船舶碰撞的时间、地点,碰撞的格局,综合分析船舶VDR数据、AIS数据记录、海事事故调查表、海事报告、航海日志的记载,以及当事船长、船员和其他知情人员的陈述确定。再审查船舶碰撞中是否存在过失,如船速过快、会遇时违反避碰规则、锚泊位置不当、未正确显示号灯、违规雾航;以及是否存在推定过失等。

 

本案中,法院委托航海技术研究所的航海专家对“吉米尼”轮及“振兴”轮的航迹进行鉴定。鉴定报告认定 “振兴”轮在一些航道的航速为7节左右,属超速航行。在本案碰撞损失发生时,“振兴”轮存在过失,应对损失按照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1. 三、      律师建议

 

通海水域即使两船未接触,但一船航行过失导致的另一船与他船碰撞也需要按照船舶碰撞的规则承担责任。即使船舶会遇时协商不以避碰规则确立的规则交会,但一旦发生碰撞事故后,法院仍会以避碰规则为依据判定双方的过失比例,进而按照过失比例承担责任。

 

因此,船长操纵船舶更需要遵守避碰规则,避免航行中出现船速过快、会遇时违反避碰规则等情况,减少过失才是真的减少承担责任的风险。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







作者:田萌,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业方向:航运与物流,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及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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