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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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问:是否可以约定提单、货物的留置权?

发布者:田萌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1日|分类:海事海商 |924人看过

物流从业必知的100个航运物流业法律问题(十五)



当公司身份为货运代理人时,是可以通过约定来对运输单据、货物设置留置权来保证债权实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货代规定”)第七条中规定,合同中有约定以交付单证为支付条件的,一旦委托人拒绝支付,那么货运代理人是可以根据约定拒绝交付单证的;若双方无此约定,或约定不明,委托人不支付费用的,货运代理人是可以扣留除运输单据之外的单证的,言外之意,运输单据是不可以扣留的。因此,提单等运输单据是否属于扣留单证的范围,取决于当事人在相关的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的约定。


对于物流企业而言,在委托人拒绝支付费用时,能有自由扣留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单证,最好的办法还是要事先约定清楚,设定相应的扣单条款。毕竟目前报关单、核销单都已经电子化,扣此类单证的意义不大。

 

扣单条款:

若委托人逾期支付款项达15天以上,受托人有权滞留委托人的任何货物和文件、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提单、海运单、空运单等运输单据,以及报关单证、手册等其它单证和文件),并停止办理受托事项直至委托人结清费用为止。因滞货、扣押文件及单证所产生的所有费用、风险和损失,均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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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萌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方向:航运与物流,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及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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