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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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问:承运人对货物是否有留置权?

发布者:田萌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0日|分类:海事海商 |935人看过


物流从业必知的100个航运物流业法律问题(十四)


货运代理企业在运输货物过程中,要注意自己的法律身份,即需要区分是无船承运人还是货运代理人。

 

若公司属于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根据《民法典》第447条,《海商法》第87条的规定,留置权行使的对象应为被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债务人所有的动产。那么,在债权到期,且承运人合法占有的货物,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可行使留置权。

 

不过,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海上货物运输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如果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至收货人手里,不在承运人的合法占有下,则承运人是不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此外,如果债务人的支付费用的期限未到,则承运人是不可立即留置货物的。比如,债务人支付运费的期限在货物运抵目的港之后,那么承运人无权扣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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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萌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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