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萌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海事海商涉外法律知识产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承运人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发布者:田萌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5日|分类:经济仲裁 |514人看过


物流从业必知的100个航运物流业法律问题(三)


根据海商法有关适货义务的规定,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应符合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所装载货物的要求。因集装箱存在缺陷造成箱内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即使运输双方在合同中对此有不同的约定,承运人还是需要承担前述义务。

 

正本指示提单、空运单的持有人请求承运人向其交付货物,承运人应当合理谨慎地审查提单。承运人凭背书不连续的正本指示提单交付货物,视为错误交付无货,承运人应承担因此造成损失的,但电放方式、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提单权利的除外。

 

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未经填具航空货运单而载运货物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未经填具航空货运单而载运货物的,或者航空货运单上未声明此项运输适用华沙公约或蒙特利尔公约公约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定形式只能是运单而非提单,提单只能作为明确双方委托代理关系和交接货物的证明。运输人员将货物完整无损地交付到站,履行了代办托运人应尽义务的,符合代办托运的有关规定,对因收货人未尽领货义务所造成的后果,不应承担责任。运输人员对货物已运送到站,但未采取督促收货人尽快领取货物的有效措施,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应承担责任。


-------------------------

田萌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方向:航运与物流,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及涉外法律

联系方式:13917820693;

tianmeng1120@aliyun.com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