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通海水域船东与船员的关系比较复杂,并不能一概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也有一部分是雇佣关系。存在雇佣关系的船东与船员,在船舶航行发生意外,导致船员伤亡的情况下,作为雇主的船东是有赔偿责任的。而为了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船东一般都会为船上的船员投保“雇主责任险”。
今天分享的案例,就是一起针对雇主责任险的海上保险合同纠纷。
一、 案情
船东通过保险公司代理人就“999”轮向人保台州分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当日,通过微信将郑永锁、丁晨、邹云忠、林国法、王金华、范思明等6名船员身份信息发送给保险公司代理人并缴纳保费,表明要投保不记名雇主责任险。
保险公司代理人将“999”轮船舶证书、光租船舶租赁协议书、船东及郑永锁等6名船员身份信息发送至保险公司,核保并缴纳了保费后,次日保险公司通过顺丰快递将雇主责任保险(2015版)投保单(投保单号TZBVXXX)、雇主责任保险(2015版)保险单(保单号PZBVXXX,浙33001800141612)、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邮寄给保险公司代理人。上述保险单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为船东;保障内容为按照《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责任名称为医疗费用责任和人身伤亡责任,其中每人身伤亡责任限额100万元;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必须按照每船实际人数,船员6人,记名投保(详见清单),船号999。该保险单尾部列明郑永锁等6名船员身份信息。 “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第十三条载明,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单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名单以外的雇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之后,“999”轮发生自沉事故,造成船上大副潘华死亡,水手王官苗依法宣告死亡。潘华、王官苗家属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船东等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船东向潘华家属赔偿各项损失139万元,向王官苗家属赔偿各项损失106万元。
审理期间,船东申请笔迹鉴定,鉴定意见表明:“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签章处的“船东”及身份证号码等两处笔迹均不是船东本人所写。
二、 司法观点
这个案子,一审二审法院都支持了船东的诉请,认为应该认定为投保了“不记名雇主责责任险”,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因船员流动较为频繁,船东要求投保不记名雇主责任险有其合理性。本案投保单上的船东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书写,故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对投保的险种类别达成明确的合意。鉴于保险公司在本案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导致船东并无机会对保险类别提出异议,故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而采信何宏的主张,应认定双方之间为不记名雇主责任保险。
三、 律师点评
保险公司推出的雇主责任险一般分为两类,一种是记名雇主责任险,一种是不记名雇主责任险。前者要求投保人提供每位记名雇员的身份信息;后者仅需要提供船舶的最低配员证书。
记名雇主责任险虽然需要提供记名雇员的身份信息,但允许投保人中途修改被投保的雇员名单;不记名雇主责任险不需要提供具体的雇员信息,一般适用于人员流动大的企业,免去一遍遍修改的不变。
这两种保险在保费方面没有太大的差别,均是按照投保的雇员人数计算;所以,在海上光船租赁中,船东不配备船员,承租人承担了船东的角色,需要为船员的人身安全负责,而人员的流动较大,显然不记名雇主责任险更适合一些。
此外,在记名雇主责任险中,在保险期间也可以更换修改投保的雇员信息,所以,即使是投保了记名雇主责任险,在人员发生变动后,要及时更新投保雇员的信息。在这个案例中,如果不是出现了“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并非船东签字的这一保险公司不规范的行为,船东或将面临拿不到保险理赔的风险。
四、 小总结:
海上、通海水域船东投保雇主责任险注意事项:
1、优先选择“不记名雇主责任险”;
2、如果选择了“记名雇主责任险”,要及时更新雇员的名单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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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萌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方向:航运与物流,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及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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