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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恰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资质:3131000**********
执业机构:上海恰宝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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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上海恰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214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但该解释还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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