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明华律师
司明华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9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吉林-长春合伙人律师执业2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李1与孙1、孙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司明华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09日 2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与孙1、孙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1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1(系李1外孙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明华律师,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1

被告:孙2

原告李1与被告孙1、孙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1、司明华律师与被告孙1、孙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长春市南关区XX栋1102室,建筑面枳为50.87平方米的房屋由李1继承,使用权、所有权归李1所有;

2.案件受理费由孙1、孙2承担。

事实与理由:1998年李1与被继承人孙3相识,1998年6月24日二人租房举办了结婚仪式,开始一起生活。1999年12月24日李1与被继承人孙3补办结婚登记。2012年9月8日,被继承人孙3因糖尿病死亡。被继承人孙3生前与前妻曾收养一子一女,儿子孙4(2005年死亡),女儿孙1。孙4有一女,为孙2。1999年5月李1与孙3购买了位于宽城区XX号22平方米的房屋一处。2007年10月25日,该房屋拆迁,二人交纳了增加面积款,被安置在XX栋1102室,50.87平方米的房屋一处。被继承人孙3生前将另外二套房产给了与前妻的养子和养女各一套。2010年1月20日,由赵1代笔,见证人赵2见证情况下,孙3留有遗书一份,遺嘱内容为XX栋1102房归李1所有,被继承人孙3死亡后给其女儿孙11万元。2010年6月14日在被继承人孙3在世时,将1万元给了孙1,孙1在遗书下出具了收条。李1与孙3认识时就患糖尿病和脑血栓,2010年3月开始孙3不能自理,一直由李1及李1亲属照顾。现李1要求继承长春市南关区XX栋1102室房屋,诉至法院。

1辩称,同意李1的诉讼请求。

2辩称,不同意李1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3与杨1于1962年2月登记结婚,婚内收养两个子女为孙4与孙1。孙3与杨1于1998年5月经法院调解离婚。1999年12月24日孙3与李1登记结婚,婚后未育有子女。孙4于2005年8月15日去世,孙4育有一女为孙2。孙3于2012年9月8日去世。

3于1999年5月9日购买了坐落于南关区XX号房屋一处,后该房屋被拆迁。孙3补交了房屋扩大面积款,被安置房屋一处,为XX栋1102室,建筑面积为50.87平方米,丘地号为1-2/17-7。因该房屋购买时间发生在孙3与李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房屋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3于2010年1月20日留有遗嘱一份,内容为“XX栋1102房是我孙3所有权,也是我和爱人李1共同产权。因为我和李1是登记结婚合法夫妻所以我死后房权合家庭所有财产都规爱人李1所有。另外我死后给我女儿孙1壹万元”。孙3在该遗嘱上进行了签字确认,代笔人为赵1,见证人为赵2。此外,孙1于2010年6月14日在该遗嘱上写明“收到人民币壹万元整”并签字捺印确认。

另查明,孙3与孙3为同一人。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孙3生前留有代书遗嘱一份,该遗嘱有两位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了年、月、日,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均进行了签名确认,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结合孙1、孙2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该遗嘱合法有效,孙3留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XX栋1102室房屋由李1继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孙3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XX栋1102室房屋(建筑面积为50.87平方米,丘地号为1-2/17-7)由李1继承。


司明华律师,女,吉林大学法律系毕业,现执业于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2001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5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拆迁安置、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