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辩护的战场不一定在法庭中,审理起诉阶段更重要!
案情简介:
贾某,男,汉族,1974年9月出生,初中毕业后在李某公司打工,2016年跟随李某在某商砼有限公司工作。因李某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于2022年7月15日以涉嫌寻衅滋事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8月7日某市公安局扫黑办在网上公开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李某等人涉黑恶犯罪线索的通告(含贾某),贾某于2022年12月12日被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贾某家属委托辩护人代理本案的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一审法院审判阶段。
办案过程:
辩护人代理了本案的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一审审判阶段。在公安侦查阶段,在本案审查批捕期间,辩护人向检察院提出要求听取不予批捕法律意见,并向检察院递交书面不予批捕意见,检察院听取辩护人意见后,在2022年8月19日对贾某做出不予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发现新的犯罪事实,2022年12月12日批捕贾某。公安侦查终结,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起诉意见书涉嫌48个犯罪嫌疑人,涉及卷宗100多本,对贾某按涉嫌8个罪名移送(涉嫌的犯罪事实多达十几起),分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4起)、故意伤害罪、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辩护人就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中的每个罪名涉及的每起犯罪事实、指控贾某的证人证言进行列举分析,特别是对起诉意见中指控的贾某涉敲诈勒索(120多万元)的犯罪事实,贾某对该起犯罪事件的基本事实有异议,对于敲诈一事陈述毫不知情。结合卷宗材料,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证人均未指控贾某;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及证人亦未指控贾某去了某酒店,也未指控贾某参与了敲诈一事。辩护人向检察官提出,在该起犯罪事件中,仅凭贾某当天在姚某家门口站了一会儿,将其评价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明显不当,辩护人同时还提出贾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等法律意见。
以上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全部采纳,最终起诉书中未对上述三个罪名提起起诉,针对已起诉的涉嫌罪名,涉及的犯罪事实也减少多起。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经充分沟通,在刑期方面也获得了充分与检察院沟通协商的机会,被告人愿意在检察阶段做认罪认罚。
本案是涉黑案案件,且经过管辖重新指定,战线持续长,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宗卷多达200多本,工作强度非常大。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们真切地感受到某检察院秉公执法专业素养、求真务实的敬业精神,在与检察院进行的案件交流中,我们感受到自己的执业权利得到尊重。本案检察官多次与辩护律师进行案件沟通,接待辩护律师言诚意切,认真听取辩护意见,当我们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时,检察官能够认真听取,求同存异,及时交流和反馈,以实际行动诠释了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良性关系,我们庆幸在执业生涯中能遇到这样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在本案中充分体现了辩护律师的作用,体现了律师制度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作用。实现了基本的公平公正,被告人家属对辩护人的辩护工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