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代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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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辩护词

作者:杜代刚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8日分类:辩护词浏览:139次举报

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法律规定,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接受阿某本人委托指派我们为乐市区检察院指控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的被告人阿某的辩护人。

由于本案被告人阿某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阿某作出量刑建议,辩护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阿某具有自首和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以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适用法律错误,作为被告人阿某辩护律师,具有独立发表辩护意见的权利和职责,不受被告人意志和意见所左右,现辩护人独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阿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故意,不能以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罪定罪处罚。

【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猎捕、杀害的行为,是故意犯罪。

我国公认的【刑法】理论,一项罪名构成必须是主客观统一,即虽然客观上具有行为,但主观上不是故意或不是明知就不构成此罪,否则是客观归罪。刑法上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判断应当知道,根据本案事实和情况,被告人阿某确实不知道“黑泥巴”林地里有国家珍贵保护动物。

首先,阿某本人的认知不知道什么是珍贵野生动物。

被告人阿某阿某区和平彝族乡迎春村6组的村民该村位于偏远山区,区两个彝族乡之一

本案被告人阿某和祖辈的彝族乡亲们世代都居住高山上,以农耕生存,大部分是文盲。被告人阿某只读到小学三年级就辍学在家,与文盲无异,他只知山上有野生动物,根本不知道有国家保护的珍贵动物。他可能大约晓得四足爬行的是大型动物比如老虎、大熊猫是国家保护动物,不能猎捕和杀害。

在他的笔录中就有如此表述,比如在2020514日供述(第五次3页)侦查人员问,你知不知道不能猎捕野生动物?阿某答:我觉得大型动物都是受保护的,就好比熊猫、老熊、野牛、野猪这些都是受国家保护的,我觉得小型动物也是受保护的,只是没有大型动物的那么重要。

这说明被告人的认知是大型动物才是珍贵动物,小型动物可能也受保护,但不是珍贵动物。在山上用细线作猎捕装置,没有用粗线,或者更加结实牢固的钢丝之类,才能够猎捕大型的猎物,就已经说明阿某他只想捕获小型猎物,没有猎捕国家珍贵野生动物意图。

其次,客观环境和历史狩猎习俗导致阿某不能分清什么是珍贵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只有建立保护区才能有效保护珍贵动物,也只有建立保护区,当地村民才知道山上有珍贵野生动物。在没有划保护区情况下,也只有明确指明什么是珍贵动物,什么动物是可以猎捕、什么动物不能猎捕,人们才能知晓,才会区别。在没有建立保护区和明确指明情况下,很容易导致认知模糊,无法分清。在偏远山区特别是文化程度低的人群,更需要明确指引,使群众特别是当地彝族同胞明白哪些是国家保护的珍贵动物。

被告人阿某和他的乡亲们所居住的地方森林覆盖率高,山上野生动物较多,有野兔、山鸡、鸟类,还有山羊、羚羊斑羊。山上野生动物繁多、而且混杂。由于生存环境恶劣,生活水平低,文娱生活少,在历史上当地乡亲们甚至外地人都有上山抓捕野生动物改善生活或者作为娱乐活动的的习俗。有些是国家保护动物,有些只要不是禁猎区、禁猎期、禁用方法猎捕是可以猎捕的。但是没有人告诉他们所居住的区域有珍贵动物,更没有人告诉他们山上有国家珍贵保护动物。据区发布在官方网站由四川农业学院调查的瓦山鸟类,鸟类共有17312亚种,分属1334科,在这么多鸟类情况下,种是受保护?种不受保护,能分辨清楚吗?

其三,被告人阿某不知道山上和自家“黑泥巴林地里”有受国家保护的红腹角雉、白腹锦鸡。阿某以前自家林地里根本没有红腹角雉、白腹锦鸡,是近年才有,而他近几年都在外打工,没有在家,更没有去林地,他不知道他家林地里已经有珍贵的野生动物存在。

其四,阿某不认识红腹角雉、白腹锦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红腹锦鸡、白腹锦鸡例为二级保护动物。红腹角雉、白腹锦鸡是学名,对于长期居住在大山里的阿某来说,这是他闻所未闻的称呼。阿某只是一个只上到小学三年级就辍学在家的人。山上有野鸡,阿某在清理自己林地时看见过。但阿某的认知世界里,只知道它们是鸡,与家里的家禽不一样的地方是它们不用人去喂养,在大山里自己觅食生长,比家里的鸡长得好看些,阿某把之当作野兔、斑鸠、麻雀,和一般野鸡的小型动物。阿某到黑泥巴清理自家林地时看见有野鸡长得漂亮就想捉回家给小孩观赏,但他不知道漂亮的野鸡这就是红腹锦鸡、白腹锦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表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不说阿某不知道,就是一般具有相当高学历的人,只要不是动物学专业,可能也不知道。就连此专业人士,也要近距离进行观察、对比,观其翅膀、羽毛、颜色、长度、飞行、宿习,才能确定是哪类物种,是种鸟类。本案两活体都是鉴定专业人士通过照片的正面、反面、侧面,各个觉度观察、分析后,经过DNA检测才能确定是红腹锦鸡、白腹锦鸡。

其五,【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罪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只要捕获一只就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只以上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八只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阿某捕获到受国家保护的红腹角雉、白腹锦鸡是误捕,这不是他的本意。如果他知道要处如此重的刑罚,给他一百个胆子他都不敢。阿某如果他要是知道这就是红腹锦鸡、白腹锦鸡,如果他要是知道用细线也能捕获,阿某是不敢安装装置进行猎捕。现在阿某非常后悔,这说明当时他不具有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的故意。     

二、被告人阿某没有使用定点定向和极端方式方法猎捕,没有猎捕珍贵野生动物主观故意。

在现实中,有不法分子为了获得较高利益,专门采用极端方式对野生动物进行猎捕、杀害,比如采用猎枪、火枪定点猎捕杀害,采用电网、山网大规模猎捕,采用钢丝绳、钢夹、铁夹进行猎捕。辩护人说本案阿某是误捕红腹锦鸡、白腹锦鸡,他只用细线安装置,没有采用大规模和极端猎捕行为。阿某的主观心理是看见野鸡长的漂亮只想捕捉回家观赏,对8只死体,阿某去时已经死了,阿某只好拿回家。阿某对两只活体野鸡一直在喂养,并未贩卖和杀害,在案发时已收缴,现应该已经回归山林。这也能说明了阿某在看见野鸡漂亮,不想杀害主观心理,证明了阿某在安装套时是没有捕获珍贵动物的意图。    

可能有人或者说你阿某可能不知道什么是红腹角雉、白腹锦鸡,但你用细线安装猎捕装置,就有可能猎捕到红腹角雉、白腹锦鸡,是间接故意。但,所谓间接故意是明知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后果,而放任其危害后果发生。本案如果以间接故意论,其前提条件必须是阿某知道山上有珍贵动物,知道他看见的野鸡受国家保护的红腹角雉、白腹锦鸡。

三、被告人阿某误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相关部门有极大责任

当地森林覆盖率高,野生动物多,相关部门应该对山上有没有珍贵动物,珍贵动物有哪些,猎捕哪些会涉嫌犯罪,猎捕哪些会破坏生态环境等进行直观宣讲、教育、提示、提醒。应该对哪些是珍贵动物以图片形式张贴到当地村民居住地方,使当地村民知晓,或者以当地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解释、提示、提醒,讲解哪些是珍贵动物,使当地村民知晓。对野生动物类别进行提示,以分清哪些是珍贵动物,不能猎捕、不能伤害。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当地乡亲们保护野生动物意识,有效的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但当地相关部门没有这样做,至少在证据中我们没有看到。虽有一个高音喇叭在疫情期间,说是在宣讲,但更多说的是疫情,对什么是珍贵野生动物没有宣讲。

当地大多数是彝族兄弟,人口本来就比较稀少,教育教学也远不及其他地方普及,文盲占大多数,加之历史就有猎捕野生动物习俗,虽禁止猎捕珍贵野生,可山上的猎捕陷阱却随处可见,随时存在误捕情况,只有给当地村民普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知识,才能防范。

定木立信,刻法于鼎,是要民众事前知道,哪些可以干,哪些不能干。相关部门未这样,事前不警示,却在事后以重罚,对阿某是不公平的,其后果不能全部由不知道者承担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国刑法理论认为,“主客观相统一”是刑事责任的必备前提,它的基本含义是,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的条件。也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性原则,是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及作为其核心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建立的依据。

如只以行为造成的实际结果来确认犯罪性质,无视行为人对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从而将导致“客观归罪”。“客观归罪”的特点是,无行为事实则无社会危害,有现实危害的行为才具有可罚性,无视行为人对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从而导致“客观归罪”。

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剔除了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摈弃了主客观统一原则,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不符合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是“疑罪从有”“客观归罪”的传统思维方式来变通现代法治精神。

在本案,被告人阿某虽然在行为上猎捕了珍贵动物,但他主观上不知道山上有国家保护的珍贵动物,不知道漂亮的野鸡就是受保护的红腹锦鸡、白腹锦鸡,主观上不具有猎捕红腹角雉、白腹锦鸡的意图,主观上没有故意,主客观不一致,所以,不能以【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罪定罪量刑。

四、被告人阿某具有自首情节。

阿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整个作案的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不隐瞒、不避重就轻,口供的一致性较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阿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由于家庭贫困阿某和他爱人此前都在外打工,养家糊口,表现良好,无任何前科,系初犯,并有强烈悔罪表现,法庭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六、关于对被告人阿某定罪意见和量刑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上述事实和情况,被告人阿某行为更符合【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定。在疫情期间有通过喇叭不要上山猎捕。说明在疫情这个特殊时期,政府是明文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禁猎期,应当以该条款对被告人阿某定罪。

由于被告人阿某有自首情节,有强烈的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平常表现良好,没有任何前科,是淳朴的乡民,对社会没有任何危害性,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也愿意接纳被告人阿某进行社会矫正,辩护人请法庭充分考虑这些情节和情况,对被告人阿某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望请合议庭采纳。谢谢!

 

辩护人:杜代刚律师、高源律师

      

 

 


四川刑事专业律师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乐山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经四川省律师协会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乐山
  • 执业单位: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证号:1511120********7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