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后,与公婆的拆迁安置房及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例
摘要:儿子去世后,公公想将儿媳赶出家门。儿媳诉诸法律途径,依法获得房屋及补偿款。
案件基本情况:
2008年12月,秦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和张先生的父母居住在一起。张先生是家中独子,其父母在北京某村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上他们共同居住的房屋均由其父母建造。
秦女士患有视力残疾,张先生患有抑郁症,两人都没有工作,婚后一切经济开支均是秦女士的公公(张父)和婆婆(张母)支出,两人也一直没有生育子女。
2010年5月,他们居住的宅基地拆迁,张母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明确拆迁宅基地上有户籍人口4人,实际居住人口4人,拆迁补偿款合计148万余元,选购安置房三套,购房款共计46万余元。
2012年,因回迁安置房尚未交付,一家人居无定所,于是,张父和张母用拆迁补偿款中的18万余元,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
2014年,三套安置房交付使用。其中,102号房共86平方米,由秦女士和丈夫张先生居住使用。303号房是建筑面积为57平方米的一居室,502号房是建筑面积为87平方米的两居室,均由张父和张母占有使用。
2016年2月,张母去世;2018年8月,张先生去世。
在儿子去世后,张父不愿让秦女士继续居住在102室,他认为被拆迁的宅基地是他和妻子的共同财产,秦女士只是在拆迁时享有40平方米的平价拆迁房的指标,与其他利益无关,而三套安置房均由他和妻子出资购买,并且他们已经给了秦女士拆迁款36万元,秦女士无权再占有安置房。
起诉:
经过多次沟通无果后,秦女士将张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三套回迁安置房,并依法分割婆婆与丈夫去世后的银行存款。
庭审中:
张父称,同意依法分割银行存款,但由于秦女士和儿子张先生均无工作,还常常看病就医,是自己和妻子支付的生活费和医药费,拆迁款均用于四人的生活支出、医疗支出等,故妻子的遗产几乎没有剩余。
协商:
在协商的过程中,张父不同意秦女士取得102号房屋的主张,但他表示可以将303号房给秦女士,超出或者不足的平米数按每平方米23000元进行补偿。另外,2012年购买的小产权房的使用权也可以给秦女士,但要支付折价补偿10万元。
法院认为: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张母于2016年去世,其继承人为张父和张先生。由于张母去世时未进行遗产分割,且张先生于2018年去世,故张先生所继承的张母的遗产及其本人的遗产均由张父和秦女士继承。
关于回迁安置房屋的分割,综合考量房屋面积及户型,结合拆迁政策、拆迁协议、原有被拆迁房屋来源,法院认定应由张父和张母取得303号房屋和502号房屋使用权,张先生和秦女士取得102号房屋使用权。现张母和张先生均已去世,根据房屋面积以及遗产继承规则,法院确认由秦女士取得102号房屋的使用权,张父取得303号房屋和502号房屋的使用权,张父应支付秦女士折价补偿款36.8万元。
关于小产权房屋,法院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予以确认,即该房屋由秦女士居住使用,并补偿给张父折价款10万元。
关于张母的银行存款分割,根据法院调查核算,张母去世后遗留的银行存款数额应为77万余元,其中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的数额为38万余元。关于张母和张先生的丧葬支出共计6万余元,秦女士同意从遗产中扣除。关于秦女士处的现金8万元,其中4万元应作为张先生的遗产进行分割,故张父应继承2万元。上述三笔款项综合计算,张父应当支付秦女士6万元。
法院判决:
三套安置房中,102室归秦女士所有,303室和502室归张父所有,张父补偿秦女士折价款36.8万元;小产权房归秦女士所有,秦女士补偿张父折价款10万元;张母名下的银行存款由张父继承领取,张父支付秦女士6万元。
房产律师点评:本案涉及析产及继承,根据北京高院的相关会议纪要,可以一并审理。另外在案件中其儿子先于其母去世,涉及转继承,需要注意相关继承份额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