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19**********

  • 执业机构:北京市华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父母去世后,房屋拆迁安置的房屋和货币补偿分配案例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8日|分类:拆迁安置 |1046人看过

父母去世后,房屋拆迁安置的房屋货币补偿分配案例

基本案情:

邓三姐兄弟姐妹四人,她排行第三,上有一个大哥,一个姐姐,下有一个弟弟。邓三姐的父母原本住在某巷的两间公房内,大哥结婚后,一家七口住两间房,实在困难,所以,邓父邓母向所在大队申请了宅基地建房。

  19833月,大队批准其一家在184号院建房72平方米,共建了6间房,其中大哥为主要出资人。此后,邓三姐和姐姐、弟弟分别婚嫁,陆续搬出了184号院,只有大哥一家一直和父母居住在一起。

  2001年,邓母去世;2008年,邓父去世,两人均未留有任何形式的遗嘱。父母离世后,184号院的房屋完全被大哥一家居住使用,大哥的女儿婚后也举家在此居住。

  自2009年开始,邓三姐和其姐姐就开始与其大哥商量父母房屋的归属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双方满意的分配结果。

  

补偿安置情况:

20126月,184号院被拆迁。邓三姐的大哥与拆迁方签订了一份《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置换补偿协议书》,明确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宅46平方米,在册人口2人,为邓三姐的大哥及其爱人,补偿款合计75万余元;置换安置房两套,分别是位于某小区的101号一居室和202号两居室,购房款为86万余元。

  同日,邓三姐的大侄女也与拆迁方签订了一份《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置换补偿协议书》,明确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宅40平方米,在册人口3人,为大侄女及其爱人、女儿,补偿款合计91万余元;置换安置房两套,分别是位于某小区的303号一居室和404号两居室,购房款为65万余元。

  201410月,四套安置房屋交付使用,均被邓大哥及其女儿占有并使用。

  邓三姐在多次沟通无果后,选择了打官司。2019年年初,邓三姐与其姐姐带着弟弟(1989年被确诊为精神残疾),将大哥一家五口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父母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定

邓父邓母系宅基地上利益及加盖房屋的权利人,两人去世后,宅基地利益及房屋通过邓三姐的大哥和大侄女签订的两份《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置换补偿协议书》转化成了拆迁补偿利益,即各项补偿款及安置房屋,应由邓父邓母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因大哥一家与父母一直生活在一起,在经济及日常生活中对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且大哥系诉争房产的实际出资建造人,从经济与劳务方面均具备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形,故邓三姐的大哥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同时,考虑到邓三姐的弟弟为患有多年的精神残疾的残疾人,故在分配遗产的过程中应对其进行照顾、适当多分。

法院依法判决:

两份《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置换补偿协议书》所载明的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重点工程配合奖、外迁补助、装修补助费、其他补助费、周转费及其他补助等各项拆迁奖励及补助费全部归属邓三姐的大哥所有;四套安置房屋中的101号房和202号房归邓三姐的大哥所有;四套安置房屋中的303号房和404号房由邓三姐及其姐姐、弟弟居住使用,其中,房屋所有权由弟弟享有50%邓三姐及其姐姐各享有25%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