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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判决成功抗诉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561人看过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重要执法部门之一。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行监督,对于强化司法权威,培养人民的法制信仰和忠诚,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历史影响。 一起错误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民行监督,成功提起抗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抗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京检民监[2019]11000000某某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一九年

 

 

民行监督的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明包括: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本院具有管辖权;

  (四)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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