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宅承租合同要求更名的申请人与原承租人必须是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家庭成员(“其他家庭成员”系指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共居人)
符合公房变更的条件如下:
办理对象: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且他处无住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条件:1.在租赁期限内,原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外迁是指房屋承租人另有正式住房后,不再继续在原房屋居住,户口迁出原址);2.要求更名的申请人与原承租人必须是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家庭成员(“其他家庭成员”系指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共居人);3.承租房屋无欠费(房租、供暖费、物业费等)及其他遗留问题;4.法院判决确定承租人的,按照法院判决办理。5、提交材料齐全、完整、有效,符合办理条件。
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的法律依据如下:
依据名称 | 具体条款内容 |
1997年修改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第109号) | 第十二条:公房租赁,必须遵守房管机关的各项规定;(五)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 |
2000年版《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 第七条: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
直管公有住房更名、分户申请书
合同编号:
原承租人 | 房屋类型 | 房屋地址 | |||||||||||||
使用面积 | M2 | 间数 | 朝向房号 | 变动类型 | |||||||||||
变 更 承 租 人 原 因 | 申请人签字: 按手印: (以上内容由申请人填写) 年 月 日 | 提 交 的 有 关 材 料 | | ||||||||||||
注:上述内容的填写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手印按红色印泥,并保证指纹清晰
可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