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杨女士在市区买了套房子,都过户了,最近,法院却判决买房合同无效,杨女士闹着要上诉,可没几天杨女士又撤诉了,这中间到底有什么“猫腻”?
事情要从这套房的原房东刘女士说起,2011年8月,刘女士因生意周转要借20万元,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方先生,“钱可以借,总要有担保吧?”方先生提议,刘女士出具委托书,委托他可以出售刘的房子。刘急需钱,同意了,到公证处办了委托书。委托书上还注明,这套房子不能低于55万元出售。
钱借到了,可刘女士没如期还清钱,到了去年2月,方先生就把房子以55万元卖给杨女士。刘女士不干了,这套房子价值70万,我不过借了20万,刘认为,方卖房子给杨是假的,实则是方先生想占有这套房子。刘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庭上,杨女士和方先生信誓旦旦地说,买房前两人素不相识。杨表示房子买来是为了自己住的。但在杨女士提交一份证据,《独家委托协议书》上显示,杨在买房前就与中介签了合同挂牌70多万元出售这套房子。后来,杨又急忙撤回这份证据。
“你买房的钱哪来的?”刘问。“你管我哪来的。”杨答。
刘女士指出,房屋成交前一天,方先生账户里提走55万元,第二天杨女士在下沙一家银行向监管账户打了55万元,方先生是下沙的,而杨女士工作和家都在市中心为啥跑去下沙的银行打钱。这时,杨支支吾吾说,买房的钱是方先生借给她的,还拿出一份借条。
这样看下来,方借钱给杨,又把房子卖给杨,而杨说买房是自己住,却在没过户前已将房子挂牌出售,还说之前不相识,显然不符合常理。最终,法官判决这份房屋买卖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真实目的是变更该房子的所有权,依据《合同法》规定,该房转让合同无效。判决后,杨女士说要上诉,可没几天,杨撤诉了,而方先生愿意和刘女士私下把债务弄清楚,房子还给刘女士。(文中均为化名)
《物权法》 第九章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2-3]
《物权法》第九章 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是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抵押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3]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赵云涛点评:因本案中第三人不符合物权法善意取得的规定,一是价格,再者第三人没有支付对价,所以,买卖合同无效,房屋可以依法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