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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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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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解读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纠纷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340人看过

“房价飞涨,我的房不想卖了或坐地起价,可以吗?”近日,区法院对一起二手房买卖中,因房价上涨恶意违约的案件进行宣判,判决被告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 付违约金3万元。法官称,二手房市场火爆,交易违约现象屡有发生,该起案件的判决也对那些视诚信为儿戏的违约者敲响了警钟。

  2015年 7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契约》,以3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李某名下位于区某小区的房产,当场支付定金20万元,并约定在2015年12月 15日办理过户和资金托管手续。谁知合同签订后,区房价开始大幅上涨,张某购买的房产均价眼看也要突破3万大关。张某正窃喜这次买房大赚了一笔,没想到 李某对房子动起了歪脑筋。

  “最近出差人不在,下周一定去网签。”“啊呀不好意思,我在开会走不开。”眼看拖延战术不奏效,李某又开始了 苦肉计:“老张啊,我得了场大病,花了好多钱,这房贷是还不起了,你看……”张某再三催促,李某还是以各种借口拒绝办理偿还贷款、过户和托管手续,甚至提 出解除合同,张某便将李某诉至区法院, 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并予以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权利义务。在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原告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约支付房款,被告的主要义务为按约转移房屋所有权。被告李某经原告催告后未履行协助房屋过户义务,并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最终法院支持了原 告张某诉请,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并判令李某赔偿违约金3万元。

  法官提示:

  2015年下半年至今,伴随着本市房价的节节攀升,二手房市场交易量不断增加,各类二手房买卖纠纷也居高不下。区法院近期审结了一批二手房买卖纠纷相关案件,针对上述现象结合实例案件,作出如下提示:

  1、冷静决策

   房屋买卖中,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房,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一定要保持理性,不能因楼市的热潮而头脑发热做出“激情购(售)房”的决策。买方应合理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与还贷能力,在经济实力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合自己的房屋。如果是置换型购房,则应在新购入住房前为原房屋的出售预留出足够的时间,避免出现因前后手 交易衔接不顺而引发资金链断裂并导致违约。卖方则应正确看待房产价格的市场波动,在做出售房决策前进行充分的论证与考量,避免在房价暴涨时因心理不平衡而做出毁约之举。

  2、理性签约

  买卖双方在签约前一定要仔细阅读房屋买卖合同的文 本,尽可能全面地预见各种意外情况和易引发争议的因素,对相关内容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比如,签订合同前要查清房屋产权性质,房屋产权系共有的应要求所有的共有人均到场签字确认或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手续;对于交易房屋还有抵押贷款未还清的,在买卖合同中要明确约定抵押权注销的方式、时间及未按时注销的违约责任等。同时,对于房屋交付时间、标准以及房屋过户的时间等问题也都应作出明确的约定。另外,对于买方而言,不要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来避税,此类合 同不仅违反行政法规,而且容易引发民事纠纷。

  3、诚信交易

  坚持依法交易,诚信履 约。合同一旦签订,对于买卖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对于合同义务的违反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买方有按期支付房款的义务,而卖方则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按期交付房屋、协助过户等义务。在房价快速上涨时期,卖方尤其不能背离诚信,寻找各种借口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否则一旦进入诉讼,将被依法认 定为违约,如果合同具备履行条件,则卖方不仅要继续履行合同、还要多付违约金;即便合同不具备履行条件,卖方也需要按照房屋差价来赔偿买方损失。总之,恶 意违约的失信行为终将得不偿失。

  4、合法维权

  一旦房屋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 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减少双方的损失。协商不成的,对于守约一方尤其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采取积极主动的维权措施。例如,在与对方进行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合同文本、收据、支付凭证、备忘录等书面材料应妥善保管,双方交涉过程中所形成的短信、邮件、微信等资料也应注意保存。另外,一旦发现对方违约,应采取有效 的方式进行催告或通知,并留存催告的文本及寄送的存根等,一旦纠纷进入诉讼阶段,上述证据将有助于还原事实并确定违约责任。中国网·资讯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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