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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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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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遇房产新政多付利息,买家状告卖家赔偿损失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232人看过

    北京专业房屋买卖律师提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导致交易成本上升,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2010年2月,朱某将一套尚未取得两证的房屋卖给张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约定履约时间为当年的11月。2010年8月,房屋具备办证条件,朱某却因为房价上涨心生悔意,故意拖延办理。11月,张某要求履约,朱某提出签订补充协议,要求张某另行支付6500元的维修基金。张某同意。朱某的拖延导致双方到2011年初才办理付款、过户手续。

  拖到贷款利率上调,买房人受损起诉维权

  此时,由于新政出台,首付比例提高,贷款利率也上调,导致张某要多支付利息。为此张某起诉要求朱某承担其利息损失30万,并支付违约金20万。

  审理中,朱某坚称自己没有违约,之所以到2011年初才办理付款、过户手续,是因为房屋两证办得晚,而这并非他所能控制的。至于房产新政及银行提高贷款利率,朱某更觉得跟自己无关。买房人张某表示,朱某虽然没有口头表示“不卖了”,但他拖延办证的行为就是怠于履约的表现,正是因为朱某怠于履约,自己才会遭遇新政,多付首付和利息。

  调解结案,房主补偿买房人

  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买房人张某的诉求。双方均感不满,上诉到中院。二审法官审理中了解到,买卖双方都为这次交易投入了大量精力,内心并不希望交易“黄”掉,但买方客观上承受了损失,若得不到补偿,难以平衡。法官认为,从保护交易的角度,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应该支持当事人要求履约的请求。同时卖房人拖延办证的行为确实给买房人造成了损失。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和说服劝导,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协议,最终卖房人朱某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合同继续履行,双方调解结案。

  北京二手房专业律师
【点评】

    悔卖高峰已过,悔买将成主流

  法官介绍,新政出台前后房屋价格有一个反复的过程。大概是从2009年年初到2009年年底,房屋价格是一个快速上涨过程。到了2010年,国家陆续出台一些新政策之后,房屋的价格涨势减缓,但还是一直维持在涨的趋势上,这个时间点一直持续到2011年5、6月份左右,到了9、10月份,房屋价格开始出现下跌。“2011年6月份以前,我们受理的基本是卖方毁约的纠纷案件,通常都是卖方找各种理由毁约,而到了后面,就主要是买方毁约,这类纠纷发生的最多的就是在期房销售领域。到了明后年,买方案件应该就成主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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