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第一号案例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市民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的指导为:同一案例经过多中介公司发布,买房人有权选择报价更低的中介公司交易,不属于“跳单”行为。对此,业内人士认为,该案例颠覆了原来的“先来后到”原则,可能引发购房者恶意跳单。
买方有权选择低价中介
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问题,最高法院对上海中原起诉市民陶德华的合同纠纷案的司法确认显示,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如果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目前在各级法院对业主“跳单”行为和案例判法不一,甚至各个区的判决都可能不一样,所以最高法院的判决能够为此明确方向。
北京房产律师事务所点评:这是适当偏向于买家作为弱势群体,有权利对各中介公司的不同价格和服务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