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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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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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一手房)借名买卖,名义人及开发商被判令过户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2261人看过

美籍华人章女士因为国籍的问题无法在京购房,便委托朋友谭女士帮自己办理了贷款,并约定谭女士无偿协助过户。但后来,谭女士拒绝将房子过户给她,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谭女士及房地产公司协助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昨天(8日)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判决章女士胜诉。

章女士称,她与北京市华远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认购书,交纳了定金及首付。但由于自己是美籍华人,不能办理相关手续,于是她委托谭女士代办,并向银行申请房贷。双方协议约定,谭女士无偿协助办理过户等手续,她每月按时还款。但是谭女士拒绝协助办理过户,她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谭女士及开发商协助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谭女士称,买房、贷款等合同及产权登记的名字均为她,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应确定她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与章女士无关。至于双方签订的信托协议书,因为章女士购买房屋根本没有贷款资格,利用信托关系掩盖了谭女士实际贷款的事实,这违反了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应依法撤销。房地产公司则同意为章女士办理过户。

法院认为,章女士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她是因为贷款问题不能购房,以谭女士的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到目前为止,涉案房屋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章女士支付。章、谭二人签订的信托协议,也可以证明该事件的全部经过及真实情况。据此法院认定,章女士是争议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因为房地产公司对于协助章女士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没有异议,因此在章女士付清全部银行贷款之后,谭女士及房地产公司有义务协助章女士完成产权过户手续,将争议房屋过户到章女士名下。最后法院判决支持章女士的诉讼请求。
  著名房产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赵·云·涛提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借名买房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房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应由实际购买人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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