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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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存量房屋买卖纠纷:一房二卖产权归谁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2266人看过

    2010年2月22日,原告吕某与被告彭某经第三人链家房地产公司居间介绍,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由吕某购买彭某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621号房屋一套,总价款为62万元。同日,吕某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支付给链家房地产公司信息服务费、代书费、贷款服务费、过户服务费共计20880元。合同约定,吕某应在同年3月29日前将首付款25万元交付给彭某。后链家房地产公司通知彭某于3月23日接收首付款,彭某借故推迟。之后,链家房地产公司多次催促,彭某均借故不受。

    3月24日,彭某又与第三人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621号房屋出售给李某,总价款为61.8万元。3月26日,李某交给彭某首付款12.8万元,当日,买卖双方办理了网签手续。后彭某与李某到银行办理了面签手续。4月9日,银行同意就李某购买621号房屋向李某贷款49万元。4月13日,李某缴纳购买621号房屋契税31722元,彭某与李某办理了621号房屋的物业交割手续,彭某将621号房屋交付给李某使用。

    本案中,原告吕某与第三人李某均要求被告彭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均要求彭某承担一房两卖的违约责任。经询问,彭某表示愿意将621号房屋出售给李某。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与吕某、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两个合同均依法成立并生效。因第三人李某已交付首付款,并实际办理了房屋的交付手续,李某实际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且该义务大于吕某所履行的义务。在吕某、李某与彭某均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彭某应继续履行与李某的合同,协助李某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吕某与彭某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予以解除。

    彭某一房二卖,对吕某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为此,法院依据《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判决:解除吕某与彭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彭某继续履行其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彭某返还吕某定金2万元,赔偿违约金9万元;驳回吕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驳回李某要求彭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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