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翠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乐欣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装修合同,约定装饰公司装修房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水产大厦相关楼层,装饰公司向房产公司购买“金禧名门”两套住宅以抵部分装修工程款,两公司同时签订购房协议。
2004年6月,装饰公司又转手将其中一套住宅卖给林女士。房产公司在收到装饰公司出具的有关证明后,与林女士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林女士出具了支付27万元购房款收据。但在合同签订后,房产公司以备案为由将一式三份合同全部收走。此后,房产公司不仅不提供购房合同给林女士,而且拒绝交房。
多次交涉无果,林女士无奈之下将房产公司和装饰公司诉至法庭,要求房产公司退还购房款并赔偿一倍经济损失。
2008年3月,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房产公司将商品房出售给装饰公司用以对抵工程款,又将房屋出售给林女士,已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房产公司退还林女士27万元购房款,并赔偿同等数额的损失。
2008年8月,房产公司上诉后,市中级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树立了一房两卖判决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