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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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有精神病,买房人住了六年也得退房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3415人看过

    根据法院判决,购房者除了得到买房款、装修费,还得到五万元“损失费”

    买了房子,并取得房产证。谁知房子买了6年后,房主家属竟手持一份精神病学鉴定书,以卖房者是“精神病患者”为由,宣布卖房无效!买房者已装修入住,所买的房子也升了值,他买的房子是否有效?11月20日获悉,此案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定精神病人卖房行为无效,而买房者获得了房子升值的差价补偿。

    1999年底,赵某从王某处以9万元购买了一处使用面积为45平方米的房屋。付房款后,赵某对该房屋装修后入住。2005年,王某的监护人以王某系精神病患者,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赵某返还所购房屋。
2005年4月20日,经法院委托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对王某售房时精神状态进行鉴定,结论为:王某系精神分裂症,限定行为能力。据此,法院宣告王某在1999年房屋买卖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精神病人卖房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买卖房屋行为,是与其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故确认双方的买卖行为无效。由于原告的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导致买卖结果的发生,原告方属有过错一方,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对此,王某家属则认为,赵某明知王是精神病人的情况下,还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法院应认定赵某属于有过错一方,赵某应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因王某不能举证证明赵某明知其是精神病人,而故意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且当时双方的房屋交易并非显失公平,故经济损失责任应由王某承担。

    老房主须补偿差价

    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部门评估后,该房屋按产权算市场价值为17万余元,按使用权算价值13万余元,装修费鉴定为1.68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王某除了要给付赵某购房款和装修费外,还要补差价9万元,才能将房屋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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