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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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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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不同出资买房,法院判决一人一半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583人看过

恋爱期间,张明出资近80%和女友李丽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恋爱关系终止后,双方因共有房产份额分割问题起诉至法院。日前,北京一中院审结了这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最终判决双方各享有涉案房屋50%的份额。

       张明诉称,2010年他和李丽在恋爱期间购买房屋一套,共花费700多万元,其中自己出资近600万元。由于该房屋所有的过户手续都由李丽办理,直到2012年他才知道在没有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该房屋被李丽登记为共同共有。现在房产升值达千万,而张明和李丽的恋爱关系已经终止,两人也未建立家庭关系,故起诉要求分割房产,而且按照出资比例,张明应该拥有该房屋80%的所有权份额。

       李丽在一审中答辩,最初是想单独购买该房屋为儿子上小学做准备的,但后来张明主动提出共同购买,基于当时双方稳定的恋爱关系及结婚意向,她便同意了共同购买该房屋。后来张明有了新的交往对象,两人便分手了,李丽也同意分割该房屋,但主张按照共同共有平均分割。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上述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并根据法律规定,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判定双方对涉案房屋各占50%的份额。法院判决后,张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应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购买房屋并进行过户登记系个人重大财产处置行为,据查,张明不但全程参与了前期购房过程,交纳了大部分购房款项,而且房屋过户当天与李丽一同前往,后由于自身原因在办理完税费交纳手续后离开,剩余手续才由李丽一人完成。房屋购买后,张明一直负责房屋的出租、管理事宜,且买房两年后张明之子使用了涉案房屋在学区内的上学指标。故张明提出李丽擅自将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未与其商量,且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两年后才拿到房产证,其一直未查看房产证内容的主张有悖常理,不应予以采信,双方物权登记公信效力应予维护。

       最终,北京一中院驳回张明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北京房产专业资深律师赵云涛律师介绍,由于该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根据法律规定,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判定双方对涉案房屋各占5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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