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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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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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怎么申请变更?怎么起诉变更公房承租人?

作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5次举报

公房承租人变更案件情况

涉案房屋系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东四分中心(以下简称东四分中心)管理的直管公房,原承租人为原告周某的丈夫段甲,段甲于20158月死亡。原告周某、段甲之子段乙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原告于201623日向东四分中心邮寄提交变更承租人申请,东四分中心于2016523日作出《关于周某申请变更承租人的答复》。原告不服该答复,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了该答复,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理。东四分中心对原告的申请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其间,段乙向东四分中心提交了离婚协议、离婚证、前妻房产证复印件等证据,以证明2016311日其与其妻子离婚,其名下的一处房产在离婚后归其前妻所有。

201739日,东四分中心依据补充调查的内容作出本案被诉的《关于周某申请变更承租人的答复》(以下简称被诉答复),主要内容为:经我单位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共有两人,原承租人之妻周某,原承租人之子段乙,两人先后分别向东四分中心提出更名申请,因家庭成员之间存在异议,不符合《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之规定,故不能为原告周某办理变更承租人的手续,待双方达成意见共识之后再行办理。

原告不服,起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被诉答复,责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

 

法院观点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此规定是公房管理部门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更名条件的依据。

根据公房管理的原则和精神,征求其他家庭成员对变更承租人的意见,系保护与公有住宅原承租人形成共居关系且在外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和承租权,故在前引规定中需征求其意见的家庭成员与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成员是具有同一性的概念,即只有符合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无其他住房的条件的家庭成员,才是需要征求其意见的家庭成员。段乙是否符合其他家庭成员的条件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在此问题上,无论是申请变更的家庭成员还是需要征求意见的家庭成员,就其是否有其他住房这一条件认定的时间节点,根据不同情况,至迟应为一方提出变更承租人申请之时。东四分中心在庭审中亦认可这一标准。

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原告于201623日向东四分中心提出变更承租人申请,东四分中心收到后即启动原告是否符合《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四项条件的调查工作,段乙于2016222日书写了一份不同意原告变更申请的情况说明,说明其此时已经知晓原告申请变更承租人的情况。而段乙于2016311日在离婚协议中才将其名下的房屋让与其前妻。

综上,段乙在原告申请变更承租人时名下有房,甚至其在提交有异议的情况说明时还属于享有其他住房的情况,之后段乙对房屋的处理行为不影响认定其享有其他住房。因此,东四分中心认定段乙没有其他住房,继而结合其他三项条件认定段乙是需要征求意见的其他家庭成员,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其所作的被诉答复应予撤销。


赵律师系北京高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副主任,律师参加重大案件法治案件队。专业研究房地产方面的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华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9********2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